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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 |||||
作者:未知 张来源:网站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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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2001--20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战略任务;必须从儿童早期着手,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从中国国情出发,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基本实现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使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历史性的进步。 -- 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90年代初的51‰和61‰下降到2000年的32.2‰和39.7‰。 但是,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如: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仍然需要提高,儿童发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存在明显差异;贫困尚未消除,仍有数百万儿童生活在贫困 中;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人口的转移,这些人群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待解决;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中的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侵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纲要》的发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 2.保障孕产妇完全分娩。 --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5。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示未成年人吸毒。 (二)策略措施。 1.国家宏观政策。 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 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 -- 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 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 全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二)策略措施。 1.国家宏观政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 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 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 提高农村缺水地区洪水受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二)策略措施。 1.国家宏观政策。 国家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纲要》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国家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统计监测组由国家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国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区对《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区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纲要》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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